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对我市城乡道路两侧建设实施规划控制的通知》精神,明确责任分工,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2016年2月3日,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道路两侧规划控制责任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健全道路两侧违法建设防控网,确定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建立严格问责制度,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
城乡道路是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是城乡经济发展的命脉。做好城乡道路两侧规划控制工作,保障城乡道路交通畅达,对于加快推动城乡道路建设进程,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通知》明确该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控新拆旧”思路,以“分级管理、分片包干、属地负责、联合防控”为原则,整合力量、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实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健全道路两侧违法建设防控“责任网、发现网、查处网和监督网”,实现第一时间发现、查处、拆除违法建设。自通知发文之日起,严禁道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三年内清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全市道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建设分三年逐步处理,其中第一年完成30%、第二年完成30%、第三年完成40%。
《通知》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都进行了细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和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严格问责制度。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实行问责:1、出现一宗新的违法建设,不采取措施也不汇报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执法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后问责;2、发现违法建设一个星期后未组织查处(拆除)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执法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分管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3、出现五宗以上新的违法建设,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分管领导及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4、因违法建设巡查和查处工作组织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监督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监督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监督责任人同时符合上述4种情形的,按从重原则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