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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召开苏州市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会议

2016/02/251746 作者:佚名
导读:2月18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召开苏州市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会议,陈卫京局长、周祺林副局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有关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所

2月18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召开苏州市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会议,陈卫京局长、周祺林副局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有关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住建部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总结大会精神,通报了2015年度我市太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以及生态补偿工作考核情况,部署了2016年度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要点和违法违规专项检查工作,各景区管理机构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上,陈卫京局长作了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市过去一年在逐步加强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力度、逐步展开详规编制,更加重视资源保护,顺利实施生态补偿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对2016年度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深化景区资源环境价值认识。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内涵,积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常态,增强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二是要认真落实景区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景区属地政府作为景区的直接管理者,应当充分发挥景区属地化管理在调动地方积极性、减少国家财政投入、协调景区内外部关系上具有的优势,研究探索属地政府为管理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模式,明确景区、景点、设施等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相关权利主体。三是要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景区所在地政府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珍惜和保护较为脆弱的资源环境,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开发与利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决不可急功近利,未批选建,造成不符合规划和破坏景区资源情况的发生。四是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对景区监管指导作用。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改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强化对景区的服务指导和资源保护监管,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基层景区的对接,全面提升我市太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我市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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