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
(2)业主应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业主应当授权1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在监理合同中预定),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9)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业主不得转让该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