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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权利

2016/03/151449 作者:佚名
导读:(1)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2)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

(1)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2)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4)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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