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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修期义务的规定

2016/03/222928 作者:佚名
导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在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建设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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