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县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方案》获批。该方案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计量周期水量从2016年6月份开始计算。
根据方案,房县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阶梯设置分为三档,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每户每年用水量0至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每户每年用水量181至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实现居民阶梯水价后,一、二、三档水量水价格差为1∶1.5∶3。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仅对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实行,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阶梯价格。第一档水价不变,仍执行现行水价1.30元/立方米,第二、三档水价分别为1.95元/立方米、3.90元/立方米。
本次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凡房县城区实现抄表到户(包括供水企业直接抄表以及委托小区物业抄表)的居民家庭用水户;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核定,家庭人口每增加1人,年增加水量基数30立方米(由用户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审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其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上浮10%执行,即1.43元/立方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家庭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之内的供水价格仍按现行优惠供水价格执行,即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以内的按1.00元/立方米执行,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水价按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级差缴纳。
城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以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核算,跨年度不结转。居民家庭年度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阶梯水量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