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合理利用电力线载波频率资源,避免通道间频率的互相干扰,协调电力线载波频率使用中的矛盾,必须对电力线载波频率实施科学管理。
2、网、省局应设置专人或成立电力线载波频率的管理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所辖网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并应制定频率管理的实施细则。
地区局、县局(所)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人管理所辖地区、县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
3、凡涉及到相邻管区间的频率管理,应妥善协商,必要时,可提交上一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4、凡需使用电力线载波频率,均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
5、电力线载波频率的审批,应按经过审定的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进行。
6、凡未经批准使用的各种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含电话、远动、继电保护复用机),电力线载波增音机,继电保护高频收、发信机等都视为非法运行,通信部门有权制止使用。
7、已批准使用的载波终端设备等,如更换运行地点、改变运行方式及设备参数,即与使用申请不符时,则原使用频率自动失效,须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8、有关频率管理的各种资料,应确保完整准确,各级频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