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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新条例施行

2016/03/31876 作者:佚名
导读:今年3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涉及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处罚力度更大。

今年3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涉及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处罚力度更大。

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条例》除了列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各种具体责任以外,还规定了其告知义务和相关单位、个人配合查询的义务。

规范了住宅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的要求

相比于原《条例》对住宅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的程序、要求较为笼统,新《条例》从保障住宅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规范了相关程序及要求。如规定:“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还规定:“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还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章以及注册结构师执业章。”

增加了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

相比于原《条例》规定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新《条例》对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作了进一步的增加和细化。如规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3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对建设施工活动中应当委托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要求。另外,为防范重大建设工程对周边房屋的安全影响,还规定:“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新增了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的内容

相比于原《条例》并未涉及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新《条例》对现实生活中逐渐显现的建筑幕墙安全隐患,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基础上,新增了专门章节,规范使用环节的安全维护工作。如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10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并规定了出现三种安全隐患情形时,即使未到10年期限,也应当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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