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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5月1日实施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细则出台

2016/04/192155 作者:佚名
导读:今年3 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

  今年3 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总局出台新《公告》“营改增”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期,“营改增”成为了楼市热议的话题。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而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此外,《公告》第三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实施办法。

  比如,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则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新政延续原有税收优惠二手房地产市场态势稳定

  营改增全面落地成都后,成都房地产市场将受何影响?二手房市场是否有望平稳发展?对此,链家网成都站业务数据中心分析认为,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地产项目,以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目前土地出让金约占房地产成本的30%到40%,土地出让成本可在销售额中抵扣,有助于减轻房企税费负担。其次,开发商销售自行开发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税。建筑商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建筑工程,提供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而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或新开发房地产项目,才适用于11%的增值税率。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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