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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016/04/27690 作者:佚名
导读:一、申请延期的规定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提示】理论上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2.不开工又不延期,施工许……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

【提示】理论上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

2.不开工又不延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符合条件,允许继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提示】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内容 时间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个月(可延期两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年以上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6个月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1%-2%的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规避办理而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具备条件:责令改正
不具备条件: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1%以上2%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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