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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2016/04/281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注意】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注意】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提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制度 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出具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 项目的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噪声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机构验收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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