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应颁发而不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遭到拒绝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能告具体行为,不能告法规本身);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告人事变动);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情况 | 规定 |
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讼的 | 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直接起诉的 | 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讼 |
2.受理
法院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4)经法院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判决变更;
5.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注意1】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
【注意2】认为二审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
1.执行主体:由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措施(四项)
(1)从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赔偿金
(2)对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