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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行政诉讼

2016/04/29897 作者:佚名
导读: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应颁发而不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应颁发而不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遭到拒绝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能告具体行为,不能告法规本身);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告人事变动);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情况 规定
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讼的 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的 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讼

2.受理

法院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4)经法院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判决变更;

5.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注意1】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

【注意2】认为二审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

1.执行主体:由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措施(四项)

(1)从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赔偿金

(2)对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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