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提示1】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提示2】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提示3】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和内容 | 保修期 |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2个采暖期、供冷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2年 |
【注意1】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
【注意2】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