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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2016/05/122245 作者:佚名
导读:(1)预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

(1)预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

(2)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发包人不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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