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
(2)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发包人不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