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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2016/05/19819 作者:佚名
导读:■数量在合理的尾差或磅差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可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计算多交或少……

■数量在合理的尾差或磅差内,双方互不退补

■超过界限范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

■可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

■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不再考虑磅差和尾差因素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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