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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县出台8项措施推进房产去库存

2016/05/311911 作者:佚名
导读:为促进阜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日前,县政府专门制定并出台了《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实施意见》,采取8方面措施,加快推进房产去库存。

为促进阜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日前,县政府专门制定并出台了《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实施意见》,采取8方面措施,加快推进房产去库存。

一是从源头入手,加强土地、建设管控。意见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一年内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土地挂牌上市。全县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集中居住区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及各类商住房。严格控制园区企业自建职工宿舍。

二是加大棚户区征收改造力度,今年计划征收30万平方米,在安置房超市安置50万平方米。

三是实施购房补贴政策。(1)个人和企业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总价4%的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2)专门人才和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阜宁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阜发〔2015〕25号)由县政府给予购房总价的5%补贴。(3)鼓励各镇区、街道购买商办用房改造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用房,支持个人和企业租售并举,鼓励长期持有居住、工业、物流、商业、商务地产和养老、旅游、体育等设施向社会提供租赁和营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购买商办用房用于养老服务(在县民政部门取得养老机构经营许可),有60张以上床位且护理性床位达20张以上的,每张护理性床位一次性补贴10000元;对于租赁商办用房用于养老服务,有60张以上床位且护理性床位达20张以上的,每张护理性床位一次性补贴5000元。

四是鼓励“新市民”购房。对县城户籍以外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办理落户或居住证,购房户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即可为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办理施教区学校入学手续。

鼓励“新市民”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最高按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发放贷款,同时,可按规定在县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新市民”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在参合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对进城购房未落户的农民,可凭居住证在参合地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县城就医就诊,并参照户籍地参合群众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对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市民”在县城购房并落户的,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创业服务,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创业补贴、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对新市民创业符合规定的,最高可享受20万元贷款支持,10万元以下为享受省贴息贷款政策待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县城购房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惠农政策权“四项合法权益”不变,凡自愿拆除农村住房、宅基地交归村集体作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并进城购房的,对拆除的合法房屋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拆除房屋宅基地的合法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五是加强购房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普通居民购房按规定享受低首付、低利率等优惠政策,“新市民”申请购房的,在享受普通居民购房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和准入门槛,放宽还款期限。阜宁农商行和县农行推出购房专项贷款,首套房首付20%,第二套房首付30%,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还款期限延长到20至30年。

六是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七是提供财政奖补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售住房进行租赁,按所属镇区、街道租赁税收地方留成财力的50%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给予奖励。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年内购房办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八是加强安置房超市建设。扩大安置房超市房源,允许所有符合标准的房源进入安置房超市,实行统一管理。扩大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和范围,将县城各近郊村、开发区、金沙湖、现代服务业园区等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家庭以及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如购买指定经济适用住房以外商品住房的,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标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通过发放租金补贴,鼓励公(廉)租房保障对象到安置房超市租房。增加安置房超市选房对象,除指定区域的拆迁户外,将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村首套房购房者纳入安置房超市的选房对象。

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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