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扶正“楼歪歪”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仅2015年,全国就发生房屋安全生产事故442起,死亡554人。我国建筑法实施于1998年,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其中个别条款进行过修改。随着这几年建筑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有必要及时修改建筑法。
落实建筑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今年4月,河南修武县牛女士因为新买房屋的质量问题陷入了深深的苦恼。
“这房子简直是‘豆腐渣’工程!”牛女士指着卧室的墙壁说,“你看看,整个水泥柱竟都是‘空心’的!”
去年年底,牛女士拿到新房钥匙。今年4月,她在装修时发现,卧室西侧的墙体竟有空心,水泥柱内的部分混凝土中仅有沙子、水泥,几乎没有石子。
“当初买房,找的是大品牌,就是信赖他们的楼盘质量不错。谁知结果会是这样?!”牛女士很失望。
生活中,像牛女士这样的遭遇并非个例。我国建筑法虽然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并未对如何验收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但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并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仅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
现实中,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都是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5个单位分别对其所涉及的部分进行验收,这些单位有时会相互串通、降低验收标准,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又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房屋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因此,每一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4年8月,住建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终身负责。
在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律师看来,住建部的这个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增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完善房屋建筑安全事故的追责机制。但是由于这个办法并不是法律,缺少强制力,使得建筑物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难以落实。
秦希燕建议,抓紧修改建筑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终身追责制度。在修改建筑法时,增加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除了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外,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制度也应当发挥作用。
2014年4月4日上午,位于浙江省奉化市大成路的一幢5层居民楼房发生倒塌。事故涉及15户人家,导致6人受伤,其中一名68岁老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假如当时有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惨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一位负责人遗憾地说,“如果保险公司在事件前期介入的话,那么,保险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质量控制机构就能在现场检查中,及时发现施工过程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问题。”
2015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3家建筑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协议,保险责任涵盖了从建设施工工程招标一直到竣工的全过程。
“按照工程质量保证险的运作机制,工程竣工一年后,保险公司就会委托质量检查控制机构进行最终质量审查,并在所有质量问题和风险隐患消除后才确认保险合同生效。同时在长达10年的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还会定期开展防灾防损检查,以纠正业主的不正当装修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喻少如说。
早在2005年8月,原建设部和保监会就下文要求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这种保险一般由建设单位投保,在房屋交付业主使用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房屋发生质量问题,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而,目前仅有少数保险公司尝试开办了工程质量保险,投保项目寥寥无几,公众对该险种更是知之甚少。
除了前期预防,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还可减少公众维权时的难度。
虽然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但由于相关的追责机制并不完善,且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的隐蔽周期长,在刚刚交房时可能不会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但是,当房屋在交付使用多年后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大部分开发商、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已经人去楼空,或者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受害者无法维权。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既能为建设单位承担风险,也能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强制在建筑活动中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秦希燕强调。
加大打击违法分包、转包的力度
“虽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但在建筑行业仍存在大量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一些建筑工程通常由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带领农民工负责完成,而‘包工头’又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术,难以保障房屋的工程质量。”喻少如说。
保障建筑物工程质量,不仅需要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更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分包,但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比如: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只能是一次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否则就会构成违法分包。而转包行为,则是违法和被禁止的。
2016年1月30日下午,河北省唐山市一处建筑工地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当场造成1人死亡,4人被埋。被埋4人被全部救出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均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立即成立了督察组,对事件进行了严肃查处。经查,这起事故既存在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严重不到位的情况,也存在施工单位转包行为。
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扒皮”是建筑业的顽疾。在工程层层转包之下,真正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往往会严重缩水。由于利益的驱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在这些乱象的背后,通常都存在权钱交易的问题。
秦希燕指出,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更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加大对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打击力度。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他建议删掉“提倡”二字,因为“提倡”只是一种倡导,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