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文件。
5.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