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