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监理《理论与法规》知识点:联合体投标

2016/07/072016 作者:佚名
导读: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