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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理论与法规》:中标通知书

2016/07/071902 作者:佚名
导读:(1)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

(1)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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