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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理论与法规》:安全生产监督

2016/07/081726 作者:佚名
导读: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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