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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2016/07/112526 作者:佚名
导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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