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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2016/07/202682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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