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管理》: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2016/07/202682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