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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07/291671 作者:佚名
导读: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5〕1179号),我司组织了《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送你单位认真组织研究,请于8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相关电子文档请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

       1、《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2、《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赵彬 电话:010-58933216

       邮箱:8953016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7月20日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总说明

       一、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

       四、本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以下简称《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五、本定额包括了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定额子目,对其他未包括的内容,按本定额有关说明及《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及其规定执行。

       六、本定额包括节地和室外环境、节能及能源利用、节水及水资源利用、节材及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工程共五章。

       七、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八、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材料损耗率见附录。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由各地区、部门按现行规范及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进行编制。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0.382 工日,200L 灰浆搅拌机0.167 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 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7.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十、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一、绿色建筑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按照《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五、本定额凡注明“××以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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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总说明

       一、为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工业化建造方式转变,满足工业化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按照《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5)要求,采用标准化方式设计、工业化方式生产、装配化方式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外购成品现场安装进行编制。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

       四、本定额与现行《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五、本定额包括了符合工业化建筑项目特征的相关定额子目,对工业化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按本定额有关说明及《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及其规定执行。

       六、本定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和措施项目共四章。

       七、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工业化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的。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八、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由各地区、部门按现行规范及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进行编制。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

       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 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7.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十、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一、工业化建筑的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计算,其中: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65 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70。

       2.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执行本定额第四章“工业化建筑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超高增加费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70。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本定额凡注明“××以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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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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