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2010/07/01811
作者:佚名
导读:【条文】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
【条文】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
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这种将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人报价统一在同一个表格中的表现形式,与国际上常见的工程量清单是一致的,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表”的表现形式也是一致的。采用这一表现形式,大大地减少了投标人因两表分设而可能带来的出错的概率,说明这种表现形式反映了良好的交易习惯。可以认为,这种表现形式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表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的最基本的用表。
(1)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使用本表在“工程名称”栏应填写详细具体的工程称谓,对于房屋建筑而言,习惯上并无标段划分,可不填写“标段”栏,但相对于管道敷设、道路施工、则往往以标段划分,此时,应填写 “标段”栏,其他各表涉及此类设置,道理相同。
“项目编码”栏应按附录规定另加3位顺序码填写。
“项目名称”栏应按附录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确定填写。
“项目特征”栏应按附录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予以描述。此处需说明的是,由于“03规范”初次实施,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次并未对“03规范”附录进行修订,因此,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
1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m²”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表述仍是必需的。
2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
3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料管、不锈钢管等;还需要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
4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过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2)可不描述的内容:
1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³”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2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由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
3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沙的种类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砾石还是碎石,使用粗沙还是中沙、细沙或特细沙,除构件本身有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沙、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4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为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可能有的会讲,不同的楼层工效不一样,但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1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有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2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不一致。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
3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如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1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据。
2计价范围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³、m²、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²’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按‘m³’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
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
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由于计价规范在我国初次实施,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B.5.1“门油漆”、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计量单位应按附录规范填写,附录中该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
(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使用本表“综合单价”、“合价”以及“其中:暂估价”按本规范的规定填写。
(3)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均不应作改动。“综合单价”、“合价”自主确定填写,对其中的“暂估价”栏,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材料单价的暂估价进入综合单价,并应计算出暂估单价的材料在“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中的具体数额,因此,为更详细反应暂估价情况,也可在表中增设一栏“综合单价”其中的“暂估价”。
(4)编制竣工结算时,使用本表可取消“暂估价”。
按照本表的注示:为了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由于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计取基础的不同设置,可灵活处理。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和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对因工程变更调整综合单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价格数据来源。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该分析表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该分析表集中反映了构成每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价格要素的价格及主要的“工、料、机”消耗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对每一个清单项目进行组价,为了使组价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复评价质疑时尤其需要),需要表明每一个数据的来源。该分析表实际上是投标人投标组价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文件,借助计算机辅助报价系统,可以由电脑自动生成,并不需要投标人付出太多额外劳动。
该分析表一般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作为竞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以便中标后,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需要就该分析表提交的方式作出规定,该规定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该分析表的合同地位给予定义。一般而言,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但是投标人能否以此作为错报和漏报等的依据而寻求招标人的补偿是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比较恰当的做法似乎是,通过评标过程中的清标、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不但解决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将合理化的清单综合单价反馈到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呼应的最终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将综合单价分析表定义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上述顾虑也就没有必要了。
(1)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本表应填写使用的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名称。
(2)编制投标报价,使用本表可填写使用的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如不使用,不填写。
【条文】5.1.5 措施项目清单表:
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表-10
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表-11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表的两种表格。
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表-10
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表中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计费基础、费率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3)编制投标报价时,除“安全文明施工费” 必须按本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外,其他措施项目均可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
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表-11
适用于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使用详见5.1.4条。
文章来源:乌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