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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 术语

2010/07/01531 作者:佚名
导读:【概述】 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构成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条文】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
【概述】 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构成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条文】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条文】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要点说明】 本条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即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而言,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条文】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要点说明】 “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

【条文】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要点说明】 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因为“并考虑”是一个动词,在词语定义中不宜采用;此外,对风险因素一词无限制性规定,既然是定义综合单价显然不能只讲因素,因此,此处只宜讲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条文】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要点说明】 “措施项目”与“03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实体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条文】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要点说明】 “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    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    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条文】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 “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条文】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要点说明】 “计日工”时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定义:

1.    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季节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2.    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 “总承包服务费”时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条文】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要点说明】 “索赔”为新增术语。本条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要点说明】“现场签证”为新增术语。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程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条文】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要点说明】 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条文】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要点说明】 “规费”为新增术语。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条文】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要点说明】 “税金”为新增术语。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非附加等的总称。

【条文】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 “发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条文】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气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 “承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 “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条文】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要点说明】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为新增术语。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条文】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人”为新增术语。时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德尔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条文】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 “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条文】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 “投标报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原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条文】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 “合同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条文】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 “竣工结算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文章来源:鸟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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