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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2010/07/05603 作者:佚名
导读:赣建价〔2009〕3号 江 西 省 建 设 厅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
赣建价〔2009〕3号  江 西 省 建 设 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深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08计价规范”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按规定可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仍须执行“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所有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均须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在其封面上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执业章。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代理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三、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措施项目与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措施项目不同时,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上的措施项目可以不报价,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但不应改变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须按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费基数和计费程序全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工日调整单价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的规定以及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执行。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审核确定本发包工程所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并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未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的,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时,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机械台班调整单价进行调整。

  六、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不得上调和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七、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

  八、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与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对应的)单价为基础计算。计日工中的材料综合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单价为基础计算。

  九、编制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 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估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十、除投标人自行增补的措施项目外,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十一、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产生影响,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十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根据我省实际对“08计价规范中”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项目进行补充调整。(详见附表)

  十四、本通知从2009年4月 1日起执行。

  十五、在执行“08计价规范”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附件: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文章来源: 南昌工程造价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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