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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1/12/27408 作者:佚名
导读: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强化市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分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职责,保障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护房屋置购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强化市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分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职责,保障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护房屋置购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管的领导。成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和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监察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消防支队、环卫作业集团等部门和机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审验监管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


审验监管办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是代表市政府对具有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责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专项行政执法监督。
 
二、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审验监管办对建设项目具有审批、验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有关对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仍有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机构依法行使。
三、 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规划定位放线单发放之前,各审批单位需将各类开发建设手续及有关资料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四、 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监察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环卫作业集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单位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单项验收。
 
五、 单项验收合格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验监管办报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准许使用文件申验材料。
 
六、 审验监管办应当在收齐、审验过相关文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项目现场核实并出具有关验收结论。
 
七、 现场核实合格的或者通过的,由审验监管办在报送申验材料中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现场核实不合格的,审验监管办应当责令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从新组织验收,有关部门逾期不从新组织验收的,审验监管办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催办。


 
未申请核实或未通过审验监管办核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准用手续,建设项目和相关配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各审批监管职能部门监管不利而导致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纪律,对有关责任部门或机构负责人予以查处。
 
八、 成员单位之间在竣工验收中发生分歧和争执,先由审验监管办协调解决,未能协调解决的,由领导小组责成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协调意见或建议,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九、 审验监管办必须定期将现场核实结果呈报领导小组并拟成公告,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定期在市政府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以接受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咨询。


 
十、 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监察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环卫作业集团等部门,应内设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专门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报送至审验监管办,以保证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对口沟通运作顺畅。


 
十一、 原佳木斯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公室更名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办公室。


 
十二、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文章来源: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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