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市建规[167]号
各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国经贸资 源[2001]1022号文)、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南宁 等四市禁止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前期工作的方案》(桂散办[2003]14号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桂林市在今年底以前必须禁止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日前,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 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局审议通过了《桂林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桂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桂 林 市 公 安 局
桂 林 市 交 通 局 桂 林 市 环 境保护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