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惠市规建〔2011〕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减少拖欠工程款纠纷,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造价咨询合同等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备案。
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房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应在造价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1、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签订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时,原报送备案单位应在变更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齐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讫合同备案手续:
(一)符合施工合同备案规定要求的,在施工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出具《施工合同备案回执》;
(二)不符合施工合同备案规定要求的,告知当事人改正;在当事人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对要求当事人改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施工合同当事人拒不改正,并规避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过程中,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有无资质或资质证书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三)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是否属于可分包的范围;
(四)专业工程分包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或专业工程是否再分包;
(五)工程款支付条款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条款是否依法依规;
(六)工期提前或延误是否有相应奖惩,不平衡报价是否有处理条款;
(七)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合同价的合理性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各类工程成本指标认定)。
六、施工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使用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回执》可供相关部门在日常建设工程管理中使用。
七、其他事项
(一)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以及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
(二)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调解的依据是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表格,在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网站(www.hzcost.cn)发布。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