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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2011/12/281572 作者:佚名
导读: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湛建管[2011]10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的税率,市区由3.413%调整为3.477%,县城、镇由3.348%调整为3.413%
   
三、本税金计价标准的调整从201111日起执行,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一律不作调整;对尚未结算的工程,遇201111日前后开票的,以11日前后完成的工作量分
别计算。
   
四、本通知的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文章来源: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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