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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2/22744 作者:佚名
导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试点市建委(建设局): 为适应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建[2003]107号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试点市建委(建设局):
    为适应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试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条件,作好初审上报工作,切实做到总量控制、择优推荐。


湖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经省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实行准入制度。
    第六条 申请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厅核准备案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
2、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3、甲级设计资质;
4、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本办法试行前两年内已承担并完成3项项目管理合同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单位(试行期间)。
(三)法人代表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职称,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应具有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和社会信誉,有相关专业专家的支持。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申请表;
(三)单位营业执照;
(四)单位章程;
(五)现有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长期合作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有本人签字认可);
(八)单位员工名册及其注册、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业绩证明(已开展过的相应业绩资料);
(十)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前期的咨询,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或组织评估等。
(二)建设工程准备和设计阶段的管理,包括:
1、建设工程用地的征选和报批、动拆迁和工程项目外部配套工程的咨询和管理;
2、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
3、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招标;
4、组织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报审;
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
6、组织工程施工图报审。
(三)工程建设实施、竣工和质量保证期阶段的管理,包括:
1、组织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招标、采购;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3、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以及合同和文明施工管理;
4、组织工程联动试车;
5、按国家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
6、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7、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及评估;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档案资料移交;
9、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管理;
10、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按委托方的授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可承担第八条中全部或部分工作。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委托与组织



    第十条 委托方可根据已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的资历,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大纲作为主要评定条件,择优选定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也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委托方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委托方可不在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受委托方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委托方应当委托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内容、管理费计取、支付、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的特点,由本单位人员组成该项目管理机构,并书面告知委托方。在任命项目管理经理和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并确保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经理应是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历的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过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项目管理经理在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内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权利、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规章和有关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公正维护委托方、参建各方的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过失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方赔偿,赔偿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如委托方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责任的赔偿超过该公司注册资金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实施专业责任保险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托方的项目决策责任。
(二)委托方的投资决策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与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有偿的专业化管理活动,其酬金应根据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规模、委托的范围、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应在建设工程管理费中单独列出。
全过程委托的项目,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取。试行期间的取值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或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中相应的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
部分委托的,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组织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有关标准协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技术、经济和管理优势,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或是委托方产生了效益,可从经委托方和法定的价格审定机构确认的工程节省投资额或效益总额中分成。具体分成方法和比例可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社会信誉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消其管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如有争议,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通过经济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市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月1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湖北工程建设信息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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