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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9.3)

2016/09/052019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可追究的责任有( )。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可追究的责任有(   )。

A、降职处分

B、记大过处分

C、撤职处分

D、开除公职处分

E、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教材P67。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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