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在其网站公布了新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考核奖励的等次类别、奖励资金的额度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做了新的规定。新的《办法》由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办法》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据悉,每年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含新城)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省政府每年还要表彰10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市、区、新城),各奖励500万元。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设施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其中,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不得高于5%。《办法》强调,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不得购买新建办公场所和设备,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用于发放给个人。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陕政发〔2015〕1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