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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2016/10/192949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发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证。禁止总承包单……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发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证。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通知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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