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决定工程总价和单价计算依据。如经过招投标的,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填定,其他可根据图纸填写。
2、工期。工期分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施工方应依约按工期施工,严防工期延误。工期问题是发包方拒付或延付工程款常用的手段之一,施工方一旦工期延误,易被发包方索赔从而导致工程价款减少。开工日期应约定如下:X年X月X日开工,同时以甲方具备开工条件的最后一项,并发出开工指令为准。竣工日期约定如下:X年X月X日竣工,如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工期顺延。3、工程质量条款。施工人施工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基于目前已经取消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对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区分优良、合格两个等级的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填写“合格”即可,如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力争取得XX奖,或工程质量达优良,承包人签订时要注意奖惩约定,慎重填写,一旦无法满足发包人的质量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在填写合同价款时应注意,若为可调整合同价格应注明“暂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结算采用的定额,且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时统一按实调整。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3条阐明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此通用条款可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适用。)
对于固定价格合同的签订(即指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以上时,单价可作调整。
4、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国家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彻底改变了由质监机构代表政府对建筑市场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而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就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