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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可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法定条件

2016/11/30184 作者:佚名
导读:(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必备条件:①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必备条件:

①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这主要是指:发生地震、台风、水灾、雷击、国家计划调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如:认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原来签约的预期目的,在生产经营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受到更大损失,(如: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签订的季节性商品买卖合同夏令时装,由于生产企业延迟交货,错过销售旺季,已使商业企业应得的利润受到损失,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失更大,--仓库保管,贷款利息等。所以,合同如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这时的责任方应是生产企业)。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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