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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

2016/11/30189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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