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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贯彻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07/03350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从造价依据、计价确定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为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领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从造价依据、计价确定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为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领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目前,由于一些工程承发包双方缺乏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履约意识薄弱,自律性较差,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条款的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经常出现一些工程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为此,济南专门出台了实施意见,对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实施意见提出,招标人应根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短于定额工期的70%;招标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85%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3%的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抢工措施费;投标工期短于定额工期时,投标人应制订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中标价3.24%的标准,一次性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各有关部门要指导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安全施工费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

 

  三是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实施意见指出,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和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应按工程造价0.7%~3%的标准对优质工程施工单位实行经济奖励;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指导建设单位对共创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实行奖励,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品牌意识。

 

  四是认真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由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进行结算备案,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或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是加强联动执法,构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机制。首先是加强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的联动监管,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计价行为的监管,对招标控制价、政府指导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和计价原则进行闭合管理。其次是加强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合同履约、施工许可、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竣工结算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等多个环节严加审核,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以审代拖和久拖不结、转让中介业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及缺位脱岗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把现场管理与市场管理结合起来,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充分利用有限监管资源做好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六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意见提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否被有效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标控制价、发承包合同价以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建立长效约束机制,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法和谐、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经济环境,使工程造价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据悉,实施意见于71日开始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实施意见的实施可有效预防建设项目存在的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工程预算超设计概算和竣工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以及签订“阴阳合同”、故意拖欠工程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促进济南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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