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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考点预习: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16/12/12249 作者:佚名
导读: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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