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方以工程质量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这一问题在建筑工程结算中较为普遍。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关于建设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工程款。虽然一般理论认为,合同一方出现未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对方可以依《合同法》第6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认真审查合同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双方既约定了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又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条款。但有关质量保修的条款对工程款的支付未作限制给付的约定。
可见,此类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保修未作同时履行之约定,而是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因此,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建设方应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采用依约由施工方承担维修、修缮等责任并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解决。二是建设方关于质量的抗辩,应作为反诉还是反驳的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依据对《民事诉讼法》及法理的理解,此类案件的反诉须是主张方提出旨在抵销或吞并对方关于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如果仅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主张拒付工程款的,应认定为反驳。因此,依照前述理由,在采用通常性约定的合同情形下,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反之,如果建设方的主张为反诉性质,则可能引起反诉程序的启动,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庭审质证、认定事实等情况,作出裁判。需注意的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建设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往往仅表述为由于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按施工方提出的数额支付工程款。
对此,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不提出的,对其主张视为反驳。行使释明权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禁行使有倾向性的释明权。三是对建设方未经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处理。按现行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后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承担。对这一规定,不能机械地对待,应当在区分质量问题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两类,即一般隆的问题和基础、结构性的问题。一般性的问题为可见性的、浅表性的;基础、结构性的问题为隐蔽性的、潜在性的。常规情况下,建设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时对于已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即明知,其投入使用工程的行为即是对要求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的放弃。况且,此类质量问题亦可因建设方的使用而造成,责任难以区分,因此,建设方以工程存在这类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相反,对于基础、结构性的问题,建设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时难以发现,亦不易因使用而造成,如确系施工方的责任,建设方又提出反诉主张的,应据实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