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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16/12/14342 作者:佚名
导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但哪些价款属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予以明确。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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