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必须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造成损害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损害是勘察人设计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当由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
(2)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人身和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只要损害是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的,受害方即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承包人的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不是属于合同责任,而是属于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45条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