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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2016/12/19951 作者:佚名
导读:2016年11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1124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1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从2012年开始,经过4年调研、专题讨论、多次修改完善而形成,是我省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义务,规范了公路建设市场各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从业行为,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用法制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我省“6873”交通突破行动、“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建设规模逐年增大,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全社会对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各方从业行为。同时交通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路事权划分进一步推进,需要法律法规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规范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管。此次颁布的《条例》对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应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进行了分工,对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了法律授权,规定市(州)及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委托授权,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适应当前的省、市、县三级公路管理体制,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监管的体现。
公路工程的建设涉及环节众多,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会带来质量、安全方面的隐患,因此需要明确建设全过程各个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条例》提出对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为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义务提供了保证,不仅能为工程运行期间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能够强化建设期质量终身责任意识,消除参建各方短视观念,具有“警示当前,有利长远”的作用,对提高我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同时,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实行,以及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各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措施,将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置于社会监督下,保证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各个环节和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得到社会认同。
《条例》要求加大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监等各个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强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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