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