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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6/12/221158 作者:佚名
导读: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又被为“共同沟”,是指将设置在地面、地下或架空的各类公用类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在发达国家,共同沟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共同沟”。

 

地下管廊不重复建设

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又被为共同沟,是指将设置在地面、地下或架空的各类公用类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彻底改变以往各个管道各自建设、各自管理的零乱局面。各管线需要开通时,只需通知有关负责部门,接通接口即可,既便于修理,又节省了国家的资源。

在发达国家,共同沟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共同沟

在深圳,目前,光明新区已经建成、移交管理的管廊共计9公里左右,前海合作区综合管廊规划总长为12.54公里。光明新区和前海管理局分别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对管廊进行规范。

随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推进,为解决分散管理、多头管理、管理不到位、法律责任不明确、强制入廊难以切实贯彻等问题,实现精细化、科学化的运营管理,相关部门在现有地下管线管理政策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管廊管理政策体系,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管廊专项规划的效力,为不重复建设和强制入廊。其中,不重复建设,即对不符合管廊专项规划的道路、隧道以及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用地、施工申请,除市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以外,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准予其建设;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当经市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而强制入廊即对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所有城市工程管线应当在管廊内敷设,不再批准城市工程管线单位建设管线,当然,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以及市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特殊情形,应当允许其作为强制入廊的例外。

 

管线单位拒绝入廊罚10

对于管廊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办法》提倡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办法》提出入廊费及管廊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协调下的市场协商定价机制,经政府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也属于管廊建设管理的重要途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建设和维护。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还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与深圳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办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强制入廊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其中,对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拒绝入廊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吊销或者建议资质管理单位暂扣、吊销其相应管线经营资质。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管线单位违反其义务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破坏管廊的单位及个人,《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及赔偿措施。


文章来源:金羊网(广州)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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