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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需按造价3%交保修金 逾期不改最高罚5万

2011/12/17178 作者:佚名
导读:

  据《新闻晚报》报道,市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制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暂行办法》,当中规则: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其余修建物,其建立单位遵照修建装置总造价的3%缴纳

   据《新闻晚报》报道,市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制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暂行办法》,当中规则: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其余修建物,其建立单位遵照修建装置总造价的3%缴纳保修金。

《暂行办法》明白,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建立单位遵照规则比例向房屋治理部门交存,作为建立单位执行保修义务的保障金。该笔费用的收取,旨在增强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保护业主的非法权利,保障相干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运用和培修,保修金的治理,遵照“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准则。

依据规则,建立单位应该与房屋买受人在房屋预(出)售合同中,商定房屋保修规模、保修期限、培修时限等相干保修义务和内容。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涌现质量问题的,建立单位应该在接到培修请求后,遵照合同商定时限,派人到现场核对;属于建立单位保修规模的,建立单位应该及时进行培修。

建立单位拒不执行保修义务或许因歇业、破产等起因无法执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大会或许物业效劳企业能够持相干书面资料,向区、县房屋治理部门请求运用保修金。经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审核赞同运用保修金的,业主、业主大会能够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代为组织培修,并与培修施工单位签署书面工程合同。培修工程估算、决算费用应该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

《暂行办法》还指出,作为保修金的监视治理部门,市房屋治理部门应该定期对保修金及其治理状况进行检讨,增强监管;保修金开户银行应该定期与区、县房屋治理部门进行对账,每半年向建立单位递送保修金收支对账单。

建立单位违背本办法,未交存或补足保修金的,由区、县房屋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文章来源:搜狐焦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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