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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鼓励采用PPP模式开展水利项目建设

2016/12/231106 作者:柴新
导读:财政部、水利部近日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水利项目建设。

财政部、水利部近日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水利项目建设。
该《办法》明确,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项目、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该《办法》还明确,中央对各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测算;

政策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该《办法》提出,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该《办法》明年1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建筑时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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