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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争议的解决

2016/12/24261 作者:佚名
导读:1)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①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①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评审。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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